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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女子醉酒坠亡男友担责15% 同饮人酒店无责

时间:2026-07-04 20:27来源:未知 作者:徐先生 点击:
湖北枣阳女子程某与男友周某及友聚餐大量饮酒致醉,入住酒店后程某醉酒后轻生翻窗坠亡。死者父母将男友、同饮人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近129万元。法院一审认定死者自担85%主要责任

  湖北枣阳女子程某与男友周某及友聚餐大量饮酒致醉,入住酒店后程某醉酒后轻生翻窗坠亡。死者父母将男友、同饮人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近129万元。法院一审认定死者自担85%主要责任,男友作为组织者与看护人存在疏忽承担15%赔偿责任,同饮人及酒店无过错不担责;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。本案厘清了共同饮酒者、亲密关系人及经营场所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。

  湖北枣阳女子程某与男友周某及几名好友聚餐饮酒,程某醉酒后和周某入住酒店,当晚程某翻过客房窗户坠楼身亡。程某父母状告周某、同行聚餐人、酒店,共索赔近129万元。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程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,男友周某承担15%赔偿责任。死者家属、周某均不服判决,提起上诉。湖北襄阳中院驳回双方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,周某与程某系恋人,2024年10月16日,周某邀约冯某、陈某、江某等朋友聚餐,为次日外出打工的程某送行,席间周某、程某等四人喝了3瓶白酒,程某喝醉了。餐后众人前往酒店,同行人将醉酒的程某搀扶至客房后离开,留下周某照顾。当晚10时许,程某流露轻生想法并试图翻窗,男友周某阻拦,但在女友翻窗坠楼时,他因力竭未能拉住女友,程某坠楼后不幸死亡。经公安机关勘查,排除刑事案件,认定系程某醉酒后轻生坠亡。

  事发后,程某父母将周某、酒店、共同饮酒人告上法院,索赔各项损失近129万元。

  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核算总损失106万余元,认定程某系轻生,自行承担85%责任;周某作为聚餐组织者与贴身看护人,明知女友醉酒,在女友出现轻生苗头时虽然劝阻和拉拽,但未及时报警、通知酒店,存在疏忽,承担15%赔偿责任,扣除已预交2万元,还需赔付近15万元。酒店及共同饮酒人无过错,无需承担法定赔偿,各方自愿支付的人道主义补偿款另行履行。

  一审宣判后,程某父母上诉,认为醉酒大幅削弱程某的行为能力,酒店违规入住、窗户防护存在隐患,共饮人未尽妥善安置义务,周某过错重大。周某也提起上诉,称自己当时已全力劝阻女友、奋力施救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襄阳中院二审认为,同行聚餐人将程某交由其男友看护,已尽合理注意义务;酒店客房窗户防护设施符合标准,均与程某死亡无因果关系。周某称,程某喝酒后情绪不稳定、此前有过自伤行为、二人入住酒店后程某交代其照顾好她爸妈、程某翻窗户、他拉女友下来两三次等。周某不能及时保护程某并有效阻止坠楼后果发生,存在过错。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、损害发生的原因、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和应急能力等,一审酌定周某对程某的坠亡后果承担15%的赔偿责任公平适当。最终,襄阳中院二审驳回双方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

  ▶ 法律要点延伸

  本案判决体现了《民法典》第1165条“过错责任原则”在共同饮酒及亲密关系照顾义务中的适用。法律上,普通同饮者的安全注意义务限于:不强行劝酒灌酒、对明显醉酒者尽到护送或通知义务、发现危险及时求助,超出合理范围不予无限加重。而情侣、夫妻等亲密关系人因共同生活信赖,所负注意义务高于普通朋友——当醉酒者出现自残、轻生征兆时,仅口头劝阻或独自拉拽不够,应第一时间报警或寻求第三方协助,否则可能因“疏忽大意的过失”承担相应责任。酒店若窗户护栏高度、锁具等符合《旅馆建筑设计规范》且无法预见客人主动翻越轻生,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,但可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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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极目新闻报道,近年来湖北法院已审理多起类似“聚餐后意外死亡索赔”案件,均强调同饮人责任以存在劝酒、未尽基本照看义务为前提,单纯参与共饮且无过错不必然连带赔偿。法律人士提醒,节假日聚餐饮酒应量力而行,发现同伴醉酒宜安排专人全程看护,遇异常举动立即拨打110或120,既是保护他人也是自我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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